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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概说 法律行为一旦具备成立要件,且具备有效要件,则具有完全的效力,称为完全行为。 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有效要件时,严格说来本应一律无效。但民法基于立法政策考虑,依所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而区别对待。 所欠缺的要件属于有关社会公益的,则使之无效;如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则使之可撤销;如仅属于程序上的欠缺,则使之效力未定,使有补正之余地。 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称为不完全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无效 是指法律行为因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欲求的法律效果,称为无效法律行为。无效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有例外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为其纯获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一般生活习惯而为其日常生活、学习而使用其零花钱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有效。 民法通则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现今实为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有效。 《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明确规定其无效的法律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又如,《继承法》第22条规定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系行为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思,在其死后听任其生效,行为人已不可能以其意思表示撤销,因而严重损害行为人利益,因此法律须令其无效。 (1)行为人一方故意进行不真实意思表示,如真意保留的,为维护相对人利益,原则上有效。 (2)对于因受欺诈、胁迫等原因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赋予当事人撤销权。 (3)只有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的,或者对行为人利益有重大利害的,法律则令其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只损害个人利益的,为可撤销)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民通》58、《合同法》52条) 比如,一方给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回扣,对方代理人收取回扣,然后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52条) ①虚假法律行为。(单方实施) 是指行为人表面上实施了一种法律行为,但实际上什么法律行为也没有,只是以徒具合法形式的法律行为掩盖其非法目的。 例如,甲为了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表面上放弃继承,实际上继承了遗产,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其内心真意是不放弃继承。 ②伪装的法律行为。(双方实施) 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成立的以掩盖另一真实法律行为或者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用以掩盖真实法律行为或者目的的行为属伪装的法律行为。 前者如,以投资法律行为掩盖真实的非法借贷资金的法律行为; 后者如,以买卖法律行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甲为了逃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与乙串通,虚伪地将其财产赠与乙,以损害债权人利益。投资、买卖、赠与法律行为则为通谋虚伪的或者伪装的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2条)( 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的标的,即当事人欲实现的民事生活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 有的表现为法律行为本身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如,进口洋垃圾危害公共环境,禽流感疫情暴发期买卖疫区家禽。 有的则表现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生活共同准则。如约定以限制某人的结婚自由为法律行为条件。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52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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