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动模范协会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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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模范协会章程

苏州市劳动模范协会章程 (2010年10月29日苏州市劳动模范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劳动模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方针,认真做好劳模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各行各业劳动模范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关心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搞好服务、教育、培训等工作。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劳动模范成为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的时代先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建设美好新苏州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苏州市总工会的直接指导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办公地点在江苏省苏州市总工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二)组织劳动模范学习、培训,加强劳动模范队伍的自身建设,使之在新形势下,继续保持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伟大劳模精神。 (三)建立劳动模范之间的联系渠道,沟通信息,交流技艺,取长补短,组织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四)经常了解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劳动模范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两种: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并曾被授予全国、省、市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及国务院部、委、办的劳动模范,在授予荣誉之日起都视作当然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县级市、区已建的劳模协会、劳模较多单位的工会。由市总工会推荐加入。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劳模因逝世、调离本市等,会员的会籍自然终止。未能保持荣誉称号或被撤消荣誉称号者,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并进行理事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书面、通讯等形式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市总工会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协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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