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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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规定

1 目的 防止职业有因素对劳动者产生影响,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 适用范围 2.1 单位现用的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暑降温、防寒和防止其它有害因素为目的的防护设备、设施(简称:防护设施)。 2.2 单位各使用防护设施的场所和部门。 3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防护设施的调研、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的管理;负责组织验收已调好的防护设施,并负责防护设施的维修、保养; 3.2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对已使用的防护设施的运行控制和维护保养;负责对确实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提出增设防护设施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安技处,同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3.3 生产部负责防护设施的建议审批;负责组织、立项、调研,责成有关部门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并负责组织评审,经评审确认后制定计划转交动力处实施采购;负责组织对新增防护设施的立项、验收、评审、确认。 3.4 技术生产质保使用等部门,负责参与防护设施立项、验收的评审。 4 管理内容 4.1 在单位内凡被确认为有尘、毒及其它物理因素危害的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4.2 引进技术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新产品、新材料使用,必须严格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防护设施,一律不得验收和使用。 4.3 单位在确定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设施(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必须设置的防护设施)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提出技术、经济论证书,报单位安技处审定后,方可实施。 4.3.1 技术论证要求内容: 立项名称 立项依据 ① 职业危害的现状; ② 技术措施的可行性。 技术实施可行性分析论证 ① 预计目标及数值; ② 采取何种技术手段与设施; ③ 附原理图与简图、理论计算分析与依据、安装位置; ④ 预测定手段与方法。 4.3.2 经济论证书要求内容: (1)职业危害防护治理设施名称; (2)工程项目概算(包括:材料、配件、制作、运输、安装、试运等费用); (3)工程实施方案概算分析论证。 4.4 防护设施项目的设计要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4.5 防护设施项目的建设纳入单位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必须按时完成,并严格保证施工安装质量。 4.6 防护设施项目竣工后,应由单位安全管理部、技术部、生产部和公司工会参加竣工后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允许投入使用。 4.7 防护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时,设计、安装部门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4.7.1 竣工图纸资料; 4.7.2 防护设施项目施工决算; 4.7.3 防护设施的效果评价; 4.7.4 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8 防护设施资金超过2000元的(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必须登记建卡,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及维修运行记录。 4.9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防护设施的管理,防护设施纳入单位特种关键性设备管理计划中,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4.10 防护设施的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转。 4.11 防护设施因生产变化和工艺调整或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拆除、改装、移动或挪作它用,使用部门必须事先提出报告,经生产部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 4.12 防护设施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独立操作。 4.13 生产设备开动前,必须先开动防护设施;生产设备停车后,方可关停防护设施。 4.14 使用部门应根据防护设施的不同特点,确定各自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做好检验记录,载入档案。对检验中需整改的问题,要制订具体整改计划和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4.15 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及时修复,不得擅自停用。 4.16 生产部对防护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通报使用部门及时整改。 4.17 凡违反本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追究责任外,根据情节扣除单位当部分奖金,并作为年终安全考核评比重要内容之一。 4.17.1 防护设施无正当理由擅自停用的。 4.17.2 维护保养不力造成严重腐蚀或损坏的。 4.17.3 布袋式除尘器未按期清洗、更换,严重影响除尘效果的。 4.17.4 除尘设施集尘箱集满,未及时清理的。 4.17.5 未经生产部审定认可,擅自报废、拆除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的。 4.17.6 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问题,不按期整改的。 4.17.7 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 5 附 则 5.1生产部负责对单位防护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6 形成记录 7 记录表式 《防尘防毒设施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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