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指引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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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指引精选

总 则 为了规范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参考结构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图)(参考结构见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图)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合伙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指引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职业道德规范;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人力资源; 业务执行; 业务工作底稿; 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合伙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首席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合伙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首席合伙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情况,参加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存备查。(参考格式见附件3: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 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 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 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一条 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 协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 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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