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您支招防范二手房买卖法律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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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支招防范二手房买卖法律风险

给您支招防范二手房买卖法律风险   房产交易中,二手房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同时二手房纠纷也是相当多的,无论是房价上升还是下降时期。一般情况下,在房市向好的时候,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卖方居多,比如卖方要求抬价,不接收定金、房款,不配合过户,主张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等等,而在房市面临调整,向下的时候,则以买方的因素的居多,如要求降价、不支付房款,主张合同的无效与解除等等。律师结合案例,进行简单的归纳,供读者朋友参考。   案例一:无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该房屋系被告与第三人共有,被告与第三人系父女关系.第三人未到场签字,由被告代签.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定金.此后房价上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   在房价上涨时期,这应该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很多买方都以为父母与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之间互有代理权的,或者是因为房价在涨,匆忙行事,使得房屋买卖合同上出现较多的代签现象.   本案的焦点就是被告是否可以替第三人代签.答案是否定的。尽管被告与第三人系父女关系,但没有第三人的委托授权或者事后追认,被告是无权代理第三人买卖房屋的,被告代第三人处分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是无效的,原告可以主张返还定金,但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   应该说在这起案件中,这样的判决中,原告本身的损失是比较大的,因为其本身无法依据合同取得房屋产权。针对这种情况,本律师建议如下:   1. 房屋买卖交易中,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人是谁,一定要由产权人签字,在涉及共有产权的,应让共有产权人签字,不要认为是夫妻关系、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就有代理权,代理人应有产权人的真实的授权委托书,这个授权委托书,买主要核实一下他的真实性,以免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导致合同无效。   2. 如果代理人在签字当时确实来不及提供委托书,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   供委托书的时间及其责任。例如本案中被告已签字,作为共有产权人的第三人未到场这种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在指定时间内提供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能加大代理人提供委托书的责任,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弥补买方的损失,加大产权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成本。   3.如果产权人没有签字可以在合同签字后要求产权人在事后追认,如果产权人在事后追认,那合同的效力就不存在问题了。   案例二:卖方不卖   卖主与买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房款为100万,首付30万,余款按揭支付,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 。后房价上涨,卖方收受首付款后,便毁约不卖。买方仍希望房屋交易能成交,一直与卖主进行谈,卖主一边与买方周旋谈判,一边将房子以高价卖给第三方并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只能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方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二、返还首付款,二、卖主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偿买方的损失。   这应该是在房产价格上涨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因为利益的驱使,卖主即便承担违约金也不愿意按原价买出,因为其承担了违约金之后仍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这个案件中间,表面上看买主是赢了,获赔了20%的违约金,但实际他是输了,因为他没有达到合同的目的:即获取房屋的产权,实际上这种案件,买主都是希望获得房屋的产权的,因为他们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产权。   那么这种卖方不卖的情况下,买方能否获得产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对此,本律师建议如下:   1.做好守约方应尽的义务。在卖方可能将要违约的情况下,作为买方的守约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说付款等等。同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做好必要的通知、提示义务,做好自己的守约方的义务。   2.在协商不成的情况,应及时起诉至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为防止一房多卖的现象发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这样的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要快,不能给卖方过多的时间。本案中卖方就犯了这样的一个错误,迟迟与对方谈判,不采取诉讼行动,卖方却是一边谈判拖延时间,一边高价卖出,导致一房多卖发生。   3.为防止这种情的发生,买卖双方可以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条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可以以房屋总价款为标准,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加大违约成本,遏止双方擅自违约的成本,这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都是一样的,双方都是平等的。   案例三:无法按揭。   吴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与卖方签定了《房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首付款的金额、付款时间,余款银行按揭。后双方依约交付了首付款,但吴先生在银行按揭时遇到了麻烦,银行告知,因信贷款政策原因,这套房子不能办理按揭,因吴先生无力筹齐余下的款项,只得放弃购买这套房子的念头,要求解除合同,卖方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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