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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强制合法
合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强制裁量
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四川省各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是否实施或者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实施的范围、条件、程
序等进行综合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权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必须严格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适当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时,要全面分
析涉嫌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
— 1 —
体情况进行裁量。
(五)重点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对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等情形,以保护公共利益
为重点,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名
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备资格的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
具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
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
押,对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
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四)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 2 —
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
扣押;
(五)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
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
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六)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
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
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扣押;
(七)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进口产品予以封存;
(八)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
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予以封存;
(九)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
以封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扣押措施: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该证据对案件定性起关键作用的;
(二)采取查封措施仍不足以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的;
(三)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隐匿重要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必须扣押的情形。
对经转移可能影响性能、损毁、灭失的设施或者财物,按照
— 3 —
相关规定采取查封措施。
第八条 查封、扣押、封存限于涉案的设施或者财物,不得
查封、扣押、封存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封存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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