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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强制合法 合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强制裁量 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四川省各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是否实施或者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实施的范围、条件、程 序等进行综合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权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必须严格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适当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时,要全面分 析涉嫌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 — 1 — 体情况进行裁量。 (五)重点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对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等情形,以保护公共利益 为重点,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名 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备资格的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 具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 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扣 押,对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 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四)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 2 — 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 扣押; (五)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 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 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六)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 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 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扣押; (七)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进口产品予以封存; (八)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 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予以封存; (九)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予 以封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扣押措施: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该证据对案件定性起关键作用的; (二)采取查封措施仍不足以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的; (三)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隐匿重要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必须扣押的情形。 对经转移可能影响性能、损毁、灭失的设施或者财物,按照 — 3 — 相关规定采取查封措施。 第八条 查封、扣押、封存限于涉案的设施或者财物,不得 查封、扣押、封存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封存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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