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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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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

袁裕来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 案例分析 王有勇 背景介绍 王晓菲 文献评析 吴晓君 内容提纲 一、案情脉络梳理 二、法院判决书解读 三、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 (一)未审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的性质及应否公开 (二)我国关于行政过程中信息公开的立法实践 (三)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 (四)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四、结语 一、案情脉络梳理 Part1 2007年5月10日宣城市绩溪县的任雪花等四位居民对绩溪县建设委员会责令限期拆除“违建”房屋的决定不满,向安徽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宣城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安徽省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之后,以“本案适用的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需进一步向有关机关请示”为由,做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任雪花等人对此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定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作出复议决定。合肥市中院认为复议中止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裁定不予受理。四原告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被裁定驳回上诉。2007年12月21日,四原告再以安徽省政府拖延履行复议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合肥市中院认为这是一案两诉,裁定不予受理。原告的上诉亦被驳回。袁裕来系任雪花等人的委托代理人。 Part2 2008年6月11日,袁裕来以个人名义向安徽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下列信息:1.被告已经提出请示的“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是哪些法律政策规定;2.被告向什么机关提出了请示、该机关有无答复。并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政府通知袁裕来到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查阅有关材料。之后,袁裕来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律师到安徽省政府查阅并复印了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 2008年7月16日,袁裕来认为安徽省政府没有按照其要求的书面形式对其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诉讼。10月9日上午,该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2008年10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袁裕来对此判决不服,于10月17日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书解读 一审: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限期公开其申请的 信息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告还未审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作为张小兵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向被告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被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引发的思考: 未审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的性质及应否公开?——问题的实质是行政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 (一)未审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的性质及应否公开 (二)我国关于行政过程中信息公开的立法实践 (三)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 (四)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一)未审理终结的行政复议 案件的相关材料的性质及应否公开 对于申请公开的第一条:被告已经提出请示的“相关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法律政策规定”是哪些法律政策规定,应当属于《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对于申请公开的第二条:被告向什么机关提出了请示、该机关有无答复,应当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前的过程信息。 观点:本案中申请公开向何单位提出请示及是否回复,显然属于客观信息,没有和主观信息相纠缠,同时在法律上还可以被利用。因为向哪个单位提出请示,本身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当然有权利知道行政机关是向谁提出了申请,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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