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六大保障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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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六大保障关系

安全生产的六大保障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吕长刚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因此,《安全生产法》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 为核心,有针对性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 章)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 方针,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高度概括。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具体要抓好以下“六大保障”:   一、责任保障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一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也是保障安全生产 的基础。《安全生产法》首先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明确谁负责、负什 么责,来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律地位。这对于解决当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重 生产、轻安全,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 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其真正做到管生产又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 定义务,要坚决履行。   履行什么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作了六条具体规定,主要负责人 履行好这些法律职责,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组织、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这些职责的核心,通过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将主要负责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做到安全 生产层层负责,人人负责。从而实现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各个层面和 每个职工各负其责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以各副职、部门、车间、班组、机台和个人分别负责的安 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   二、组织保障   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实现安 全生产,必须有机构、有人员具体管理才行,也就是要有组织的保障, 否则就是空谈。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法律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 障安全生产,是十分必要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分三个层面:一是对危险性较大的生 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法定 要求;二是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 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根本上说,无论是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其他企业; 无论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委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都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 际需要为原则。通过“组织保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保证 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三、素质保障   以人为本,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在《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足够的 重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素质, 来保障安全生产。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懂得安全,安全管理人员能 抓、会管。   对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层、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作业性质、环境的变化和作业场所 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重视安全资质及教育 培训的结果。这些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提高当前安全管 理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四、重点保障   这实际上是解决一个管理的重点问题。通过明确重点,加强监管,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具体可归纳为五 个重点:一是设备管理。主要包括:安全设备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 管理(第三十条);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管理(第三十一 条)。二是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三是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四是现场安全管理,包括:安全出口管理(第 三十四条);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第二十八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第三十八条)。五是交叉作业(第四十条)和租赁 承包(第四十一条)的安全管理等。   这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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