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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引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登记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主要场所、合伙事务执行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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