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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五条 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但其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6损害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 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条 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试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分的考核等级为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分的考核等级为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分的考核等级为级。 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个月的没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级。 第十二条 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十三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即使公布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租汽车市场监管建立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即使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 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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