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学生杂费及各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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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县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学生杂费及各项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97.11.18修正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彰化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之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學校應依本府每學期發布之「彰化縣公私立中小學校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收費基準」範圍內,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雜費。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第 四 條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得收取午餐費、燃料費、基本費。 二、學校為學生代辦蒸飯時,得收取蒸飯費。 三、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可比照彰化客運或員林客運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收取費用。 四、教科書由學校代辦者,依實際與出版社議價之價格收取。 五、學生腳踏車停放於校內者,得收取腳踏車停放費。 六、學生寄宿於學校宿舍者,得收取寄宿費。 七、畢業旅行、校外教學活動、紀念冊等具有一致性之採購,得由學校代辦,依實際與廠商議價價格或公開招標標價收取。 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五 條 學校得依照本府每學期訂定之收費基準代收下列費用: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得由學校統籌運用,或由各班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二、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公開招標之價格收取。 四、國民小學每生每學期代收學生活動費。 五、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學校得收齲齒防治費。 六、電腦設備維護、耗材及網路使用費:國民中小學生上電腦資訊課程者得以學期為單位收取。 七、游泳池水電及維護管理費:學生使用學校之游泳設施者,得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之。 第 六 條 學校除照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辦項目,並應切實遵照下列各項: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印編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以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得收取。 五、各校為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時,應於事前由學校參照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及本府所屬學校推行吾愛吾校辦法之規定,並呈報本府核准後辦理,不得視同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第 七 條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應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收之代辦費。 二、代辦費中之寄宿費、午餐費、燃料費、基本費、蒸飯費及代收費中之電腦設備維護、耗材及網路使用費、游泳池水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第九條處理。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費不退費。 三、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明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四、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之規定外,其相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應依照第九條之規定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明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第 八 條 轉入學生之收費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公立學校者,除依本辦法收取費用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 二、轉入私立學校者,轉入學校得按差額收費。 第 九 條 學校學生註冊後因故轉學、無法繼續就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學費:按當時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雜費、代收代辦費:轉出時間在上課前,全部退費;轉出時間在上課後之時間,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 本辦法之轉出時間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代收代辦費按實際狀況處理,如已購置衣物,則發衣物。 設有夜間部之學校,學生註冊後有應退費之情事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學校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開立收費收據,其收支帳目,並應確實透過各校會計程序處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第 十一 條 學校收費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學校得委託郵局或金融機構代收,若需收取手續費,得由家長負擔或由家長會費中勻支。 第 十二 條 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但對家境清寒之學生,除教科書成本費應一次繳清外,得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十週內兩期收費。 第 十三 條 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者,各校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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