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委托人事代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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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委托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委托人事代理试行办法 (华师行人字〔2002〕02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以及《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1996]182号)、《湖北省政府关于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1]74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人事代理制度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改革思路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模式。通过实行委托人事代理,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 (二)学校实行委托人事代理聘用工作人员,旨在减轻学校负担,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克服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解除人才向社会合理流动的后顾之忧,建立起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推动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聘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下列三类人员: A.学校科技产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已经采取委托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和自本办法公布之日后按照岗位需要进行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 B.本办法生效之日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接收在教辅岗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应采取本办法聘用。 C.本办法生效之日后,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确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的在校内就业的配偶或子女。如果在校内科技产业或企业化性质单位就业的人员则按A类人员对待。 学校原有人员、除上述A、B、C三类以外的新进人员,暂不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管理形式,仍按学校原来管理渠道实施管理。 三、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程序 (一)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需要审定岗位招聘职数,依照岗位职责要求,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二)委托具有人事代理资格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对适用本办法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与被聘用关系。聘用合同书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以及有关人事代理事宜。 (三)代理机构合同鉴证。 (四)聘用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到。 四、委托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属本办法规定的B、C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按照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工资、津贴和奖酬金等政策,用人单位比照同类人员履行聘用合同,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发放工资和有关津贴、奖酬金等;其人员经费从学校行政事业费支付。 ——医疗费在国家医疗改革政策出台实施以前,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对学校在职职工所拨医疗费的人均数发放到受聘人员个人,由其自主办理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按受聘人员月工资的26%交纳到其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其中用人单位负担21%,个人负担5%(此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按受聘人员月工资的3%交纳到其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其中用人单位负担2%,个人负担1%(此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劳动工伤保险按受聘人员月工资的1%交纳到其劳动工伤保险金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负担。 ——按受聘人员月工资的10%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用人单位负担5%,个人负担5%(此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此外,对没有提供廉价租住房的,按其月工资6%的比例支付租住房补贴。在学校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以后,受聘人员住房待遇比照该政策执行。 ——其它待遇,如工作奖励、培训、图书资料、网络资源的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照同类人员享受。 受聘人员的福利待遇中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相关规定到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缴存,缴存比例随国家政策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二)属本办法规定的A类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受聘人员工资、津贴和奖酬金等标准,自主发放;其发放标准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此类人员的医疗、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公伤保险、住房和其它待遇等标准和担负比例由用人单位根据人事代理机构有关规定参照上述B、C类人员办理。 五、管理办法 (一)合同的签订。被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聘用的受聘人员,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即用人单位)的法人或其代表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适用范围的其他受聘人员由学校法人或其代表人与之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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