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科技大学40周年校庆专刊编辑会议-南台科技大学学务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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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指導 104年月17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63697號函年5月日臺教高(五)字第1060060939號函修正 二、 大專校院應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並落實學生法定權益,在確保教學及學習品質之前提下,建構完整之學生權益保障法制。 三、 教學及學習為校園核心活動,在確保教學品質及保障勞動權益之原則下,各校應檢視獎助生之內涵、配合教學、學習相關支持行為之必要性及合法性,及學習與勞動之分際,以期教學、研究、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取得平衡。 學校、教師或學生對於獎助生參與學習範疇之教學、研究或服務活動是否構成僱傭關係有疑義者,應充分考量學生權益,並循本原則第十二點之管道解決。 四、 大專校院獎助生參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教學研究活動,或領取學校弱勢助學金參與服務活動之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其範疇如下: ()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 前項獎助生,不包括受學校僱用之學生,及受學校指揮監督,並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應歸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 五、研究獎助生,指獲研究獎助之學生為發表論文或符合畢業條件,參與與自身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為目的者。 前項歸屬學習範疇之研究獎助生,學校應踐行下列程序,始得認定: () (二)訂定基本規範:依前項範疇及前款程序,研擬訂定全校性研究獎助生之要件及分流基本規範,作為系所及計畫單位執行之依據。 (三)書面合意:執行時應經計畫單位或教師與學生在前款規範下,進行雙方書面合意為學習範疇。 六、教學獎助生,指獲教學獎助之學生參與屬專業養成範圍且其無選擇權之實習課程,或為接受專業教學實務能力技巧培養而參與學校正式學分課程,以提升教學專業或實務能力為目的者。 前項歸屬學習範疇之教學獎助生,學校應踐行下列程序,始得認定: (一)課程規劃會議:應經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定校內課程規劃會議程序。 (二)學生代表參與:前款會議程序應有校內學生代表參與且其比率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正式學分課程:學生所參與教學實習或實務課程應納入正式採計畢業學分之必、選修課程。 (四)授課教師指導:過程中應有授課或指導教師實際指導學生之行為。 七、附服務負擔助學生,指依本部弱勢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以服務回饋為目的之活動,且領取之助學金與其服務時數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者。 八、學校於推動屬研究獎助生或教學獎助生範疇之學習活動,應符合下列原則: () () () ()活動 () 研究獎助生或教學獎助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其認定如下: () () () 九、為保障各類獎助生權益,學校應訂定校內保障獎助生學習權益之處理章則並公告之,於訂定時應廣徵校內各類獎助生及教師之意見為之;另得邀請校內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參與相關會議並參酌其意見。 前項處理章則之內涵,應包括下列事項: () () () 十、除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應依本原則明定獎助生之學習範疇,於學校章則規定獎助學金、研究、實習津貼或補助相關事項,並依相關法令訂定處理程序;除依其章則規定核發獎助學金、研究、實習津貼或補助外,並督導所屬教師及校內單位予以遵循,以保障學生權益。 十一、學校進用身心障礙學生擔任獎助生時,應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供身障者多元支持之相關規定精神,並依特殊教育相關辦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相關措施辦理。 十二、學校就獎助生是否涉及僱傭關係之爭議處理,應有爭議處理機制。 前項爭議之審議,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並宜有法律專家學者之參與。若有工會者,得邀請工會代表參與相關會議並參酌其意見。 第一項爭議處理機制,學校得衡酌校務運作情形,與現行申訴機制整合或另建機制。 十三、學校應依本原則所定認定基準,定期盤點及明確界定現有校內獎助生之類型及人數,並依本原則規定提供學習相關保障措施。 十四、除本原則獎助生學習範疇外,凡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者,均屬僱傭關係,其兼任樣態,包括研究助理、教學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工作者等,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雙方如屬承攬關係,則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校與學生兼任助理之僱傭關係認定原則,依勞動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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