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复习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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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复习教案

1.商个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 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履行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 自然人。2.商法人:是指依照商法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 商事组织。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伙人 以营利为目的,基于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4.商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5.商业登记,也称为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基于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6.商号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3)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7.商号的性质(论述)第一,财产权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商号作为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身的名称,可以用货币估价,而且可以由其知名度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是商事主体的一项无形财产权。商主体在进行商号登记后即取得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还能够进行转让和继承,并且商号权的转让和继承可以为商事主体获得经济利益,然而作为人格权的自然人姓名是无法进行转让和继承的,故部分学者认为商号权为财产权,而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第二,传统人格权说,亦称人身权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商号是商人在经营中用来彰显自身的名称,而表彰自己名称的目的就是为和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区分开来,这也就使商号权具备了人格权的专属性。并且商号权依附于商主体而存在,商号权和商主体是密切相连的,离开了商主体也就无所谓商号权了。因而商号权并非财产权,而是一种人格权第三,知识产权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号权。这种观点认为,智力成果是商号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商号权具有地域性;商号权是一项专有权利。故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且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国外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将商号权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之下,在立法上有利于同国际接轨。第四,双重属性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商号权不但具有财产权的绝对性,还有具备人格权的排他性,并且可以继承和转让,所以不宜将其单纯地划入财产权或人格权的范畴之中,而应当是一种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的混合权利。第五,商事人格权说。商事人格权是指商主体所特有的 经法律确认 而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商主体 之商事法律人格 所必备的基本权利。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用商事人格权理论可以充分解释商号权的内涵及特征,将商号权纳入商事人格权理论中还可以充实这一新型理论框架。8.出资证明书必载事项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9.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亦称公开募集,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与此相反,就是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无论是设立发行还是新股发行,均可采用公开发行。符合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均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在走上注册制轨道之前,只要公开发行,无论是设立发行还是新股发行,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均需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公开发行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而非公开发行只需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10.股权转让(1)记名股对于记名股,股东可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无记名股,手续简便:只要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3)股份转让的限制有3种情形: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其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对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11.股份回购(案例)我国《公司法》适当放宽了回购股份的范围,准予以下4种情形下的股份回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即同上; 有数量限制,即回购数额不得超过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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