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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培训辅导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 保险法律制度 海关法律制度 第十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概述 二、进口商品检验 三、出口商品检验 四、监督管理制度 五、法律责任 一、进出口商品法律制度概述 1、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2、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 3、《商检法》的立法宗旨 4、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 5、法定检验 1、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 法律: 《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 行政法规: 《商检法实施条例》、 《认证认可条例》、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规章: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3、《商检法》的立法宗旨 “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商检法》第一条 4、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商检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商检机构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条 5、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的概念 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 法定检验的范围 法定检验的内容 法定检验的方式 法定检验的依据 法定检验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4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商检法》第6条 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商检法》第四条 法定检验的范围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制定、调整、公布《目录》的主体——国家质检总局 制定、调整的原则——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 制定、调整的程序——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制定、调整目录时,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意见 法定检验的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9条 法定检验的方式 批批检验方式 抽批检验方式 免予检验方式 免予检验 免验的范围:(1)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2)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目录》内商品 免验的程序:(1)收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2)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报国家质检总局;(3)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审查,发给批准文件。 免验证书的有效期:3年 法定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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