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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一)主体条件——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
(二)内容条件——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
(三)程序条件——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
三、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一)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二)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注意: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处理的案件。;四、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1)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无法彻底解决的,最后都由法院主管(2)一个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其中有属于法院主管的,该纠纷一并归法院主管
(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1、范围不同——调委会只主管公民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部分重合)
2、条件不同——双方都同意交调解的,才由调解委员会调解。
3、法院主管优先——只要一方起诉的,就由法院主管;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起诉的,由法院主管。;(二)与乡(镇)政府关系
1、范围不同——与调委会范围相同。
2、法院主管优先——属于基层政府主管的,如果一方直接起诉,由法院主管;经基层政府处理后,又起诉的,仍由法院主管。
(三)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1、法院与仲裁委的关系
(1)范围——部分重合
(2)并行主管——???互排斥(由当事人选择决定)
(3)司法最终解决——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后,法院有主管权。
3、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关系
(1)范围——部分重合
(2)劳动仲裁前置;1、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的受理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D.裁定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2.上题中,对乙公司的起诉,甲公司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开庭审理后,甲公司败诉几成定局,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仲裁协议本身有效,此时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 B.判决该仲裁协议无效
C.裁定驳回起诉 D.依仲裁协议将案件移交有关仲裁委员会审理;(四)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人民法院主管优先
2、双方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要受到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起诉)
3、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主管
4、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非行政性质(调解、仲裁),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二)中级法院
1、重大的涉外案件
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注意: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的案件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
(2)信用证纠纷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管辖法院有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
(4)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
(5)高级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由省会所在地以及大连、青岛和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管辖
(4)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
(5)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由省会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三)高级法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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