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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用保险条款安联财产保险
贸易信用保单明细表
保险公司 保险单编号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注册地址 被保险人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往来银行 账号 业务类别 一般付款条件 特别付款条件 所有权保留 可保营业额 过去损失详细纪录 信用管理程序详情 附加协议/文件
保险费(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保单条款第十一条) 1.1 保险费率 1.2 最低保险费 (保单条款第十一条) 1.3 计算保险费所需的信息 1.4 提供信息的日期 1.5 缴付保险费的日期及分期付款的详情 2. 信用评估 在保险期间由本公司做出的信用评估的数量(保单条款第16.2款) 3. 承保比例 由本公司设定信用限额的买方为 %
由被保险人设定信用限额(最高不超过以下第6.2项所给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买方为 % 4. 最高责任限额(保单条款第二十三条) 5. 期限 5.1 最长延长期限 (保单条款第九条) 日: 5.2 买方长期拖欠的发生 见附表 5.3 就逾期欠款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的最后期限
(保单条款第13.4款) 最初付款到期日后 日 5.4 发出降低信用限额或终止承保责任的通知后的最长期限 (保单条款第7.4款、附加政治风险条款第4.2款) 见附表 6. 承保国家和承保范围的其它规定 6.1 国家 见附表 6.2 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保单条款第4.1款) 见附表 可选择的承保范围 6.3 基准线承保范围(附加基准线承保范围条款) 见附表 6.4 政治风险承保范围(附加政治风险保险条款第一条) 见附表 6.5 在制品或在进行中工作成本的承保范围(附加在制品或在进行中工作成本保险条款第一条) 见附表 6.6 制造/服务开始至承保到期或结束的最长期限(附加在制品或进行中工作成本保险条款第2.2款) 见附表 7. 保险合同币种 (保单条款第二十五条) 8. 免赔额 8.1 每次免赔损失
(保单条款21.1.1款) 或 8.2 最低免赔额
(保单条款21.1.2款) 或 8.3 起赔额 (保单条款21.1.3款) 及 8.4 全年累计免赔额
(参照保单条款21.2款) 每个保单年度 兹证明经安联公司授权并代表其的签署人已于[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经两位安联授权代表的签字始生效。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日期: 日期:
贸易信用保险单
明细表附表
第6.1项
国家 第6.2项
最高自定信用额度
注1 第5.2项
买方长期拖欠发生前的
期间 第5.4项
发出降低信用限额或终止承保责任通知后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最长期限 第6.3项
基准线
承保范围
注2 第6.4项
政治风险
承保范围
(有/无) 第6.5项
在制品或进行中工作成本的承保范围
(有/无) 第6.6项
制造/服务开始至承保到期或结束的最长期限
注1 : 最高自定信用额度可以是一个金额或零、或当适用基准线承保范围时则不适用。
注2 : 基准线金额将只会在适用基准线承保范围时出现,否则基准线金额不会出现在附表中。若基准线承保范围只适用于在相关国家的指定买方,则必须明确有关的买方。
注1及注2 : 必须指定最高自定信用额度及基准线金额的币种,即不可只插入金额而不注明适用的币种
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本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之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承保范围
2.1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
2.2 前款所称买方是指保单明细表第6.1项列明国家中的买方,而货物则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保险事故
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
3.1.1 买方无清偿能力;或
3.1.2 买方长期拖欠。
信用限额
4.1 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2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 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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