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教材教学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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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 (一)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特征:1、代理涉及三方法律关系。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3、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二)主要分类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或劳动关系、夫妻关系。 2、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 权的代理。 3、指定代理:是指依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第五节 民事权利制度 一、概念 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我国的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二、具体的民事权利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二)债权: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合同法关系上的权利,就是典型的债权 (三)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治理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特征:非物质性、法律授予性、专有性、 时间性、地域性 (四)继承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 法定继承—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 罗马式:《 法国民法典》 德国式:《德国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 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 《担保法》以及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其次表现在意思表达的自由。 二、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两个概念构成。 在法国民法典中,被称为公序良俗;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善良风俗而没有公共秩序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按照《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和《合同法》第7条规定,就相当于国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概念。 第三节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公法领域中主体的称谓 自然人—私法领域中主体的范畴。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 一是10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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