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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组织章程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學生會組織章程
93 年2月 4日勤技學字第 930000151號函頒
99.4.20勤益科大學字第 0991100289號函修頒
宗旨: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學生會,為實現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發展校園民主制
度。受全體學生會會員之託付,依學生自治之精神,以增進學生權益、學習民主制度、維繫校園
和諧為宗旨。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訂名為「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為學生最高自治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由學生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及學生
仲裁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評會)組成之。本會權責:
一、綜理本會學生事務。
二、訂定及修改本會相關法規。
三、統籌本會財務之運用、稽核。
四、仲裁本會有關學生事務。
五、代表參與學校相關會議,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
第 五 條 本會各項職務均為無給職。
第 六 條 本會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校日間部註冊之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法規及決議。
二、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罷免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
二、被選舉為學生會正、副會長、系學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
三、創制、複決本會法規。
四、被聘任為仲裁評議委員、本會幹部。
五、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六、依規定運用本會資源。
第 十 條 非本校在學之學生,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 十一條 學生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一次。其選舉、罷免依「學生自治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二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綜理會務,並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出、
列席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等有關之會議。
副會長應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依規定參加前述所定之會議。
第 十三條 會長有依本章程規定執行會務,聘用並解任行政中心各處、部、會首長,提案及公
布自治規章並送學生事務會議備查。
第 十四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協商一人代行其職權。
正、副會長因故出缺時,應依「學生自治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補選之。
第 十五條 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應 繼續行使其職權,至新任會長產生為止。如
經過兩次普選後,仍然無法產生新會長,但學生議會議員選任人數已達全額之五
分之四,則由新任學生議會議長召開學生議會臨時會,得請原任會長、副會長及
行政中心各處、部、會首長列席研議選任新會長之臨時應急辦法。如學生議會議
員未選至全額之五分之四,則由原任會長召集行政中心各處、部、會負責人研議
選任新會長之臨時應急辦法,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 十六條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決議案後十日內,
移請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 全體議員四分之三(含 )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
二(含 )以上維持原案,會長即應執行或提至仲裁評議委員會處理。
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 十七條 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之行政機關,負責處理學生會會務,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第 十八條 行政中心得設各處、部、會執行會務;中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各處、部、
會首長若干人。
第 十九條 行政中心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計畫及報告,由會長率副會長及中心各處、部、會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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