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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10保险概论、最大诚信原则

下篇 国际货物保险 第十一章 保险概论 ;一、保险的含义 中国《保险法》: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的含义 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 2、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不确定性的风险 3、保险承保的风险无法预见或难以控制 4、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摊风险和补偿损失 2、保险的派生职能 投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5、按法律分:财产保险、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 6、按经营主体和方式分:国营保险和私营保险、盈利保险和相互合作保险; 7、按保险单承保风险种类分:单一保险、综合保险 8、按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和承保方式的不同分:原保险、再保险;;;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可保利益原则 三、补偿原则 四、代位追偿原则 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六、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正确的披露。;(二)保险合同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现代保险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海上保险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持保险合同的运行与操作 3、保险标的广泛而复杂,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履行其告知保证义务 4、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条款的含义;(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陈述 保证;1、告知 (1)告知的概念 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通常称为告知义务。 注:告知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是保险法规定的特别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违反告知,合同仍然成立,只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告知的范围 ①、表明保险标的可能遭受较正常风险为大的风险的事实 ②、表明被保险人的投保具有特殊动机的一切事实 ③、表明保险标的有疑问的事实 ④、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影响其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的事实 ⑤、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项;;注:海上保险,投保人应如实回答的情况: ◆船舶保险:船舶性能及特殊构造、船级及船龄、船名及船籍、受损情况、开航时间等 ◆海运货物保险:船名及船籍、甲板货情况、货物运输前受损情况、使用驳船情况、其他 ◆海运运费保险:包括船舶保险和海运货物保险上述内容;(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英国《海上保险法》:不考虑行为是否故意 中国《海商法》和《保险法》区别故意的违反和非故意的违反 (5)无需告知的事实:一般是保险人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3、保证 (1)保证的含义和性质 保证:又称担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等。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证的类型 A、明示保证; B、默示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三种默示保证: ①船舶的适航性 ②船舶不得绕航,保单规定的和合理绕航除外 ③本次航行的合法性 注:美国分为确认的保证和承诺的保证;;总结: 1、保险的含义、职能、分类 2、原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3、最大诚信原则:含义,坚持的原因,内容(告知、陈述、保证);二、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的利益:是指被保险财产在第三者的手中时,第三者为了免除他对该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要求或单方面在受托合同中订明他可以享受原保险的利益,即一旦该项财产受损或灭失,第三者可以免责,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二)可保利益的来源 1、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A、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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