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安全生产条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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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 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开支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安全生产责任险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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