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环保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运行流程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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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环保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运行流程图

沙坪坝区环保局行政权力登记表及运行流程图 行政处罚类 共90项 权力编码 009290569-B-001 权力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后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 权力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后评价及停止建设或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运行,并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三)未按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第二款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环保局或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法宣科 023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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