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有关规定是否已扩展至非居民个人转让-KPMG.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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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有关规定是否已扩展至非居民个人转让-KPMG

中国快讯 第十七期 二零一一年六月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有关规定是否已扩展至非居民个人转让? 背景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 根据近期中国媒体的报道,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简称“深圳地税”)近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 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税款 1368 万元。但是追征 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 的税款为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并不十分清楚。 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 [2009]698 号(简称“698 号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包含一般反避税规定,根据 698 号文,可以用于 将境外间接转让重新定性为非居民(通常为外国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公司 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应用 的股权。这种重新定性适用于滥用组织结构,纳税人无法说明其境外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中包含的一般 经济实质的情况。 反避税规定对非居民个人境 外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 尽管 698 号文 已经被中国税务机关运用在一些引人注目的非居民企业转让 权征税的有关案例报道 股权的案例中,但是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一般反避税规定只存在于企业所得 税法中 ,不应该应用于个人,个人仅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应税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初步看来个人所得税法 中并没有一般反避税的类 似规定 。这一新案例似乎昭示国家税务总局(2 号文中规定一般反避税调 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不认为这样的理论解读是将一般反 避税规定应用于非居民个人转让人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深圳案例具体情况 某个个人,据理解为香港税收居民,在香港注册成立一家企业,2000 年该 公司在 中国注册成立 了一家企业。该中国子公司在深圳从事物流业,同时 © 2011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 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臵办大量仓储设施,经过十年,这些物业的市场溢价很大。在 2010 年, 此个人将其在香港公司的股权以 2 亿多元 的价格转让于一家新加坡公司。 深圳地税经过调查以及与此个人沟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交易重 新定性为转让中国境内子公司股权的交易,并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 1368 万元的税款。深圳地税将此项交易视为滥用组织形式,并且缺少经济实质。 这一结论主要基于的事实是相对于高达 2 亿多元的转让价格而言该香港公 司的注册资本(10000 港元/8300 元)太少,而且该公司并不从事实质经营 业务 ,所以被认为是一般反避税规定涉及的 “壳公司”或“导管公司”。 毕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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