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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税要闻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國際租稅要聞 International Tax Newsletter 2016 VOL.176 專論  OECD針對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新指引徵求意見 廖烈龍 執業會計師 / 江怡馨 協理 國際近期租稅要聞  香港 HK043-香港修訂稅務條例,以利實施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 越南 VN36-越南政府草擬相關輕稅簡政措施  印尼 ID010- 印尼通過 2016 稅務特赦  荷蘭 NL034-荷蘭朝降低企業所得稅率方向努力,以提升企業競爭力  埃及 EG019-埃及計畫引進增值稅(VAT)制度 訊息搶先報  9 月 6 日 「面對國際反避稅壓力,台商如何在多變中找到出路」研討會 線上報名:http://www.pwc.tw/zh/news/events/tax-160906.html 好書報報  因應國際反避稅趨勢強化集團全球稅務治理2.0反避稅立法精華手冊  解析稅務發展趨勢審視集團全球佈局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計畫精華手冊 資誠官網 「OECD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劃(BEPS)」  網址:http://www.pwc.tw/zh/beps/index.jhtml 1-12 專論 OECD 針對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新指引徵求意見 摘要 OECD 在發佈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 「第 7 號行動計畫 –防止人為規避常設機構」終版報告後,研議 及檢視是否需更新 2010 年發佈的常設機構利潤歸屬規定,即認可的 OECD 方法(Authorized OECD Approach , “AOA ”)規定,並在 2016 年 7 月 4 日發佈了討論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 日同年 9 月 5 日) ,預計將於同年 10 月 11-12 日舉辦公眾討論。 如外界預期,OECD 並不認為需大幅修正既有 AOA ,僅需針對 AOA 第一部份 –常設機構利潤歸屬一般考 量提供額外指引。另外,因AOA 並非每個國家都適用,本指引可能不適用部分案例。雖然 OECD 還未針對 特定金融服務業的 AOA 應用發佈額外的指引,但已發佈的第一部份將有助金融服務業理解 OECD 期望在 實務上如何落實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OECD 在討論稿中分析五個釋例,其中四個為代理人常設機構 (DAPE),另一個是企業因設有倉儲而構成 的固定營業場所常設機構 (FPOB PE),並針對各案例提供指引並公開徵求意見。 說明 本討論稿中僅針對常設機構利潤歸屬進行討論,而並未再次檢視將常設機構的門檻或第 7 項行動計畫中已 討論部份。討論稿著重在討論 「第 8-10 號行動計畫 –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吻合」發佈後,OECD 租稅協定範本(Model Tax Convention, “MTC ”) 中第 9 條(關聯企業)及第 7 條(營業利潤) 的互相影響,並 透過釋例說明實務上應如何將利潤歸屬於常設機構。 PwC 觀點: 不同於 BEPS 其他討論稿,OECD 不打算也沒有藉此提出新規定;反之,OECD 透過釋例說明在常設機構 門檻降低的情況下如何應用既有原則判斷相對的利潤歸屬,且進一步澄清第 7 項行動計畫僅降低常設機構 門檻,並未修改 “視同常設機構”的本質,簡單來說,發佈第 7 項行動計畫後並未對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 判斷造成差異,所以沒有提供額外指引。 釋例 本討論稿中旨在探討 BEPS 常設機構相關指引發佈後可能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並用五個釋例說明,其中 四個為代理人常設機構(Dependent Agent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DAPE ”)釋例,釋例 1/2/4 皆是 探討關係企業於當地執行銷售行為而被視為常設機構的情況,而釋例 3 則是討論非居民企業派遣員工至當 地(所得來源國) 執行銷售行為而構成代理人常設機構相關影響;另一釋例是企業有固定營業場所常設機構 (Fixed Place of Business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FPOB PE ”) ,並分析了三個因設有倉儲而構成常 設機構的相關利潤歸屬。以下為我們對各釋例的摘要及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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