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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事业废弃物管制清理方案翔科事业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44條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第28條第2項至第5項、第42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取得、訓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行政刑罰 (45~48):對於違法行為處以 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科罰金或併科罰金 行政處罰(49~59):對違法行為開單告發處以 罰鍰、限期改善、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及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歇業等。 其他行政罰相關規定(60~66) 檢舉(67) 獎勵(68~69) * 第45條 刑罰-致死、傷、疾病 違反條款: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12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18條1項) 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合併清理有害與一般(28條1、7項)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36條1項) 廢棄物輸入輸出未申請許可文件(38條1項)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未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39條1項) 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未申請許可文件(41條1項) 處罰: 致死-無期徒刑或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00萬元以下罰金 致疾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46條 刑罰 違規情形: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處罰: 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48條 刑罰 違規情形: 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處罰: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 * 第49條 行政處罰 違規情形: 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9條第2項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處罰: 6萬元-30萬元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 第52條 行政處罰-一般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 清理方式(28條1項) 檢具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裝置追蹤系統、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未辦理申報(31條1、4項) 未將無法清理之廢棄物送至指定地點 (34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6條1項) 再利用規定(39條1項) 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29條2項) 處罰: 6,000元-30,000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 第53條 行政處罰-有害事業廢棄物 違規情形: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 清理方式、合併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28條1、7項) 檢具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清運機具裝置追蹤系統、清除處理指定公告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未辦理申報(31條1、4項) 未將無法清理之廢棄物送至指定地點(34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36條1項) 再利用規定(39條1項) 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29條2項) 輸出入規定(含一般事業廢棄物)(38條1、3、4項) 處罰: 6萬元-30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二章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第三條 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 第五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第六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 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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