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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串讲资料(二)
“商法”串讲资料(二) 第七章 海商法 1. 世界上第一部海商法规范是公元前9世纪的罗德法。 2. 船舶优先权: ①概念: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主要有: ⑴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 ⑵在船舶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⑶船舶吨税、引航旨、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⑷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 优先受偿); ⑸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请求。 3. 提单: ①概念: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会货物的单证。 ②提单的签发:承运人接受货物以前签发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是不合法的提单;记载的日期早于实际签发的日期的称为“倒签提单”,也不合法。 ③提单的转让: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直接转让。 ④提单的功能: ⑴证据效力。通常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基本情况;承运人和托运人间运输合同的基本条款;持有提单者得到的权利。 ⑵债权效力。提单代表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⑶物权效力。一旦签发提单,对货物的处置权就必须通过提单持有人的同意;提单转让的是对货物的推定占有权而不是货物所有权。 4. 海上运输合同。 ①承运人的责任: 海牙规则----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海牙-维斯比规则----同上。 汉堡规则----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或推定过失责任制。 我国----基本上采用海牙规则,但有些问题也采纳了汉堡规则,是一种有特色的混合制度。 ②承运人的义务(都是强制性的): ⑴适航:注意,在开航后发生的不适航不是承运人的责任。 ⑵管货:时间应该是从装货到缺货整个货物运输期间。 ⑶不绕航。 ⑷迟延交付:只有明确了交付时间,才会发生迟延交付;迟延交付应该是承运人过失引起的;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⑸特殊货物的责任。包括活动物和舱面货。 ③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责任免除。P500 ④托运人的义务:妥善包装货物并提供正确的货物资料;办理托运所需的各手续;托运危险货物时……;支付运费。 5. 多式联运:承运人采用多种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由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货物运输方式。我国采取典型的“网状责任制”。 6.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为部分的过失推定责任制。 7. 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和其它各种合同有本质的区别。 ①与运输合同的区别:拖航合同中被拖物是系于船上,而运输合同是载于船上;前者目的是提供动力,将被拖物拖带指定地点,而后者目的在于运输货物。但在特殊情况下拖航合同也可能被视为运输合同,如拖轮拖带其所有的或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 ②与救助合同的区别:拖航合同目的在于拖带,救助合同目的在于救助;前者被拖物处于安全状态,后者处于危险状态。两者有时也可转化。 ③拖航合同采取过失责任制度。 8. 船舶碰撞:①指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②构成要素:接触、损害、主体、水域。 ③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9. 海难救助: ①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 ②特别补偿。 10.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①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②必须有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③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异常的。 11. 限制性债权。 ①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灭失、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②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③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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