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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第三讲_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

第三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 2011/10/8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概念 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侵犯的是国家、社会的经济利益 。 (二)客观方面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法定犯 2、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 3、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定量要素 ————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有何不同? (三)主体——自然人和单位(本章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 (四)主观方面,除个别犯罪以外都出于故意 ,一部分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 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伪劣产品 “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 2.客观方面: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2)生产、销售 生产:制造伪劣产品并提供给他人。 销售: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出售。 行为方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15万元以上)   1)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2)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3)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伪劣产品和合格产品无法分清时,全部计算。 3. 主体-----单位和自然人; 4.主观--故意,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所销售的是伪劣产品,才构成犯罪。 行为人按相当价值减价销售不危及人身安全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否构成犯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1)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是否达到15万元以上;(2)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2.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 (1)客体不同 (2)犯罪对象性质不同 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上有假冒的注册商标的,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其罪数形态如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甲未获烟草专卖许可,擅自购进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香烟100箱进行批发和零售,在被查获时已销售出80箱,收款120万元。经检验该批香烟属于不合格产品。甲的行为( )。 A.触犯非法经营罪? B.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其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甲未获烟草专卖许可,即销售香烟,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20万元,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者以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甲明知是假烟而 销售,销售金额120万元,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没有专卖许可,擅自购进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销售金额120万 元。这实际上是数个罪过支配之下实施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3.本罪与本节规定的生产、销售8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1)刑法第149条:生产、销售本节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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