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小额信贷试验模式比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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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小额信贷试验模式比较

京郊农村小额信贷及其组织形式研究 执笔:杜吟棠、韩生 课题组成员:白雪、吴海丽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 小额信贷的国内试验 国内小额信贷发展的阶段 最早把国外小额信贷模式介绍到中国来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其后一些国际组织、国内地方政府、社团组织、国家扶贫办和专业金融机构纷纷在这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并在不同的阶段、创造了不同的组织模式。 国内的小额信贷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民间组织开展小额信贷试验的阶段;第二,政府部门开展小额信贷试验的阶段;第三,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的阶段;第四,商业性小额信贷发展的阶段。 第一阶段----民间组织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 1993年底、1994年初,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理念和独特的信贷模式首次传入我国,开创了国内小额信贷的试点阶段。 这些试验性质的项目,主要是以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平台。这种模式运作比较规范,具有较高的资金到户率、贷款还款率和项目成功率,其局限是规模小而分散,运行成本高,长期难以实现盈余。许多试验项目的法律地位不确定,资金后续无保障,发展缓慢。其中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最典型的案例是四川仪陇乡村发展协会和河北易县扶贫合作社。 第二阶段----政府扶贫小额信贷项目。 1996年,为实现千年扶贫攻坚计划和新世纪扶贫任务,小额信贷受到各级政府的日益重视,以政府扶贫机构为主导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开始发展起来。这种模式,主要是以实现扶贫任务为目标,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后盾,以政府扶贫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开发银行)为运作平台,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项目。 由于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此类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具有资金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的特点,但是由于项目设计缺少对经济可持续性的考虑,机构组织不独立,项目的实施监督层层依靠政府力量,专业人员匮乏,管理粗放,信贷操作不规范,贷款质量较差。目前各地由政府扶贫机构主导的小额信贷项目,实施规模较大的省区有陕西、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省区。在政府扶贫小额信贷项目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是四川旺苍资金互助社项目。 第三阶段----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 2000年,由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开始试验推广,进入正规金融机构主导型小额信贷的发展阶段。其中,农村信用社根据央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雄厚,营业网点覆盖基层农村,在金融财务管理方面拥有较成熟的专业经验,因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具有一定的机构优势。缺点是,由于小额信贷操作成本高,风险控制难度大,盈利水平低,因此影响各地信用社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截至2006年底,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为9,197亿元,其中无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余额分别为1,710亿元和1,001亿元。 迄今为止,国内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正规金融机构,除了农村信用社以外,还有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其中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最成功的案例当数哈尔滨银行。 第四阶段----商业性小额信贷。 2005年6月,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政策支持下,小额信贷进入了探索商业性小额信贷发展的新阶段,按照银监会出台的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2005年,央行在陕西等四省开展“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2008年,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须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根据沛丰中国提供的数字,截至2009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从2005年第一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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