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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安联盟章程.doc
PAGE PAGE 1佑安医疗联盟章程 (2006年12月2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佑安医疗联盟是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简称中心医院)为合作中心,以预防、医疗、控制、保健、康复、科研、健康宣教及管理为目的,集各级公立医院、企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为一体的,自愿联合构建的非营利性医疗合作联盟性组织。第二条 医疗联盟名称:佑安医疗联盟第三条 医疗联盟宗旨。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佑安医院作为一家以感染和传染性疾病群体为服务对象,集预防、医疗、保健及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专科医院,在技术、地域、设备方面优势,发挥全国传染病专科医院的特长,在感染和传染病方面开展全面合作。达到医疗资源的共享化,医疗水平的现代化,医疗服务人文化,医疗模式市场化,医疗管理规范化,医疗费用低廉化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提高医疗合作联盟医院的救治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协调、科学、健康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医疗、保健、康复需求,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第四条 医疗联盟合作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在区域卫生规划下以技术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为原则。努力探索出一条科学高效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联盟构成、管理模式和入盟程序 联盟构成。第一款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是联盟的牵头单位(简称中心医院)。第二款 全国各地传染病专科医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相关病种的专科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本章程,本着自愿的原则均可成为联盟成员单位。第三款 合法注册经营的国有、民营、私营、外资、合资的医药、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本章程,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成为联盟的成员单位。第四款 佑安医院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建立的防治所(站、点)自然成为联盟会员单位。第五条 医疗联盟成员单位名称:联盟成员单位现有名称不变,另挂“佑安医疗联盟单位”牌匾,(统一制样)。第六条 医疗联盟各成员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核算形式,现有资产所属关系,人员归属均不变。 第七条 医疗联盟成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第八条 入盟程序。凡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款所规定的单位,承认本章程,以自愿的原则向联盟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入盟申请,填写统一印发的《佑安医疗联盟成员登记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成为正式成员单位。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佑安医疗联盟管理委员会是最高的议事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至四名,常务委员七至九名,委员及秘书处成员若干名。设秘书处主任一名。秘书处常设在佑安医院,处理联盟日常事务。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佑安医院院长担任,副主席、常委、秘书处主任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确认。出任医疗联盟管理委员会的人选由各联盟分院选定,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确定。出任医疗联盟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应相对固定,需要更换的由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医疗联盟管理委员会是联盟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制定和修订医疗联盟章程;二、制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对公共卫生建设、医院管理进行研讨;三、审核批准新的成员单位;四、对医疗联盟机构的设置作出决议;五、对变更、终止合作协议作出决议;六、组织协调联盟内部的协作关系;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八、凡涉及医疗联盟大局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十一条 医疗联盟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会务的相关事宜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二条 联盟管理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设主任一名。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合作项目的开展。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联盟网络宣传工作。负责网站的建立、维护、开发,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及联盟内各项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第四章 合作形式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原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来源、人事任免不变;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执行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变;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共卫生救治工作不变。第十五条 本着求同存异,互惠互利,均衡发展,共同进步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互佑平安”为核心的联盟文化理念。 第一款、各联盟成员单位悬挂联盟单位标牌,统一使用联盟标识。第二款、各联盟单位网页应贴统一的联盟标识,与佑安网站相连接。 第五章 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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