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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1 膜式燃气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517.11—2011 膜式燃气表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膜式燃气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膜式燃气表(包括基表和带附加装置的膜式燃气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最大流量不超过160m3/h的膜式燃气表和带附加装置的膜式燃气表。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验及附则。 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17 517.11 分类名称 工业生产资料 计量器具 膜式燃气表 2.2产品种类 a) 膜式燃气表; b) 带附加装置的膜式燃气表,如电子指示式燃气表、IC卡燃气表、有(无)线远传燃气表、红外遥控燃气表、网络燃气表等带附加功能的膜式燃气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机械式膜式燃气表 主要由膜片计量室、联动机构、指示装置、外壳和计数显示等部件组成的燃气计量仪表。燃气表的结构部件均为机械部件通常称为基表。 3.2 带附加装置的膜式燃气表 装备了电子装置以实现预定功能的燃气表。附加装置包括流量信号转换和控制装置等。以基表为一次元件,配备电子装置以实现特定功能(电子显示、控制等)的燃气表。如电子指示式燃气表、IC卡燃气表、有(无)线远传燃气表、红外遥控燃气表、网络燃气表等带附加功能的膜式燃气表。 注:带附加装置燃气表所用的机械表一般称为基表。 3.3 民用(家用)膜式燃气表 最大流量qmax≤10m3/h的燃气表。 3.4 工业(商用)膜式燃气表 最大流量qmax>10m3/h的燃气表。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燃气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燃气表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 ≥3000且<8000 <3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 6968-1997 膜式煤气表 CJ/T 112 IC卡膜式燃气表 JJG 577 膜式燃气表 6.2.3 样品为带附加装置的膜式燃气表时,被抽查企业应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功能卡(一般有充值卡、清零卡和查询管理卡等)。带附加装置的膜式燃气表的功能卡与样品一同封存。如果抽样时制作的功能卡不能完全满足检验要求,被抽查企业应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必备工具,配合补充制作功能卡并及时寄送给检验机构。 如样品的供电电源是外置式电池,应安装好新电池,也可随样品一同封存能满足检验要求的电池。 6.2.4如果被抽查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为过期失效标准,则抽样人员不应抽样,但应核查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性,记录相关的情况。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6.3.1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样品中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等信息要保证完整,封条上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3.2 抽样人员封样时,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应分别用纸质封条将样品封存好,且用塑料胶带将封条粘住,以防损坏。 6.3.3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寄、送承检单位或请受检单位协助将检验样品寄、送往承检单位。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将检验样品寄、送往承检单位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将规定的寄送样截止日期及注意事项告知受检单位。 6.3.4 样品到达后,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 分类 A类a B类b 1 外观、一般检查 (标志项目) GB/T6968-1997/A2.1.1 推荐性 GB/T6968-1997/A2.1.1 2 防逆转.2 推荐性 JJG 577-2005 第6.2 ● 3 指示装置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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