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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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财产法的两根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财产归属法,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新中国物权法律制度最早系统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中大部分属于物权,初步确立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内的基本物权法律体系框架。另外,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单行法律建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则集中规定于《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2007年,《物权法》颁行,在上述各单行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整系统规定了各项基本物权法律制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9年与2016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袢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国务院则于2014年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一步作出具体 化规定。本章所阐述的物权法律制度,主要以《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及《物权法解释一》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1.有体性传统民法上,物有所谓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别,无体物包括权利等不具备物理实体之“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其中,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则如汽车尾气。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人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2.动产与不动产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2)确定诉讼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 食等。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齐白石的画等。区分意义在于: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消费物则相反。区分意义在于: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车等则属不可分物。区分意义在于: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6.主物与从物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此时,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之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7.原物与孳息物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物。其中,孳息又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别。《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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