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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保险B款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B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险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 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 电子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未 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 第二条 凡出生满30 天 (含第30 天),未满60 周岁 (不含60 周岁)的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附加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 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本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 女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限定的限额,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疾 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疾病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疾病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 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1 / 6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 (含第90 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短期 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 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 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一)分娩、流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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