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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医政监督讲稿
1问: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中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确定主体,它是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依据,是唯一的标志性文件。 二、以《法人资格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为确定主体。 1.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一般指公立医疗机构),应同时《法人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责任主体认定。如果而这名称不一的,应以《法人资格证书》 名称为准。如果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同时注明《工商营业执照》所注名称。 1问: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中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2.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如:厂卫生室、学校卫生室、村卫生室等),建议以设置法人的《法人资格证书》或其他组织设立文件为依据,以《法人资格证书》或其他组织设立文件所注名称为责任主体。同时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名称。 3.对于个体诊所的责任主体认定。既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诊所,建议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以其登记业主为责任主体。同时括号注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注名称。 凡是出现多个证明主体文件的,应通过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定多个主体证明文件所证明主体为同一主体。 1问: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中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三、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任主体的认定。 《最高法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1问: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中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无论无证行医者以任何名义对外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均不能简单将其对外开展非法行医活动的名义作为责任主体认定,只能以无证行医设置者(单位或者个人)为责任主体,多人或多单位设置的并列为责任主体。 1问: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中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四、承包、租赁经营主体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是指机构在保持其所有制性质基础上,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承包(承租方)方自主经营。但因为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知识合同当事人各方内部民事权利的约定,该合同约定不产生行政法律责任的转移。 1问: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中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所以承包(承租)方仍然以发包(出租)方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和社会 活动,所以行为之后果,当然由发包(出租)方承担珐琅彩责任。 因此承包合同约定不产生行政法律责任的转移! 任何机构的内部承包或租赁不影响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1问: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中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五、对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1问:如何确定医疗服务监督中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执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该规定,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范畴(如一些加盟药店),因此,(1)直接将其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2)倘若该药店没有单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则应以法人为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2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 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予以查处。 2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能否进入无证行医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属于法定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无证行医行为予以查处;二是针对涉嫌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作为法定许可部门当然可以依法行驶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职权。 3问: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取缔”的性质是什么? 对无证行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取缔),不是行政处罚! 1.《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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