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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方案规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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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郭成 2014.06.2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文书规范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6月3日 第三章 制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 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   除有特别要求的文书外,文书尺寸统一使用A4(210mm*297mm)纸张印制。   文书使用3号黑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内容使用3号仿宋字,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同一文书正文尽量保持字体、字号一致,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一页排完。   文书排版可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填写式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黑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有选择项的应当根据需要勾选。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并标注联号。第一联留存归档。   当事人认为现场填写的笔录文书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四十六条 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   如:(京朝)食药监药查扣〔2013〕5号。京朝→代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食药监→代表行政机关代字,药→代表执法类别为药品类案件(如:食→代表食品类案件,健→代表保健食品类案件,妆→代表化妆品类案件,械→代表医疗器械类案件),查扣→代表查封(扣押)决定书,2013→代表年份,5号→代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排序第5号。 第四十七条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应当按以下要求填写:当事人为公民的,应与居民身份证的情况相一致;当事人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的,应与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当事人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执法办案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办案时限 在整个药品执法办案过程中,以下几个时限是要严格遵守的。 (一)立案时间。符合立案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这里的七个工作日是扣除法定休息日的,另外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超过二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能立案。 (二)先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限。先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陈述、申辩时限。行政执法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对于给予当事人多长时限的陈述、申辩时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提高办案效力,药品行政执法案件一般给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时限为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这三日应为三个工作日,遇到法定休息日应扣除。当事人在三日后但在食药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陈述申辩的应有效,食药监部门应听取并进行核实。 (四)听证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五)送达时限:行政执法案件有关法律文书比如 各类告知类、通知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应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送达。 (六)执行时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起诉期满或行政机关另行规定的时间期满后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法的申请。 (七)当事人诉讼期限: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当场处罚的有关时限: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到指定银行。 (九)结案时限:结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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