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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天津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通知
2005 14
关于下发《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所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特制定《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单价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为固定资产。
无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和取得的形式如何,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均属于信息所财产物资,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内部调整、更新、报废、转让、变卖等,必须履行登记和报账手续。
(一)实行归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财务科负责总账;行政保卫科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登记、分类、编号和各部门明细账目的登记与管理工作。
各部门指定一名财产保管员,记录好本科室所有固定资产,以便财产清查时与财务科、行政保卫科相互核对。财产保管员在业务方面积极配合行政保卫科管理人员的指导。
(二)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部门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相关资料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1、由财政拨款购置的固定资产,无论金额多少,均由使用部门填写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报本部门分管所领导、所长审批方可购买。
2、购进的设备均先由行政保卫科登记、查验、入账,方可使用。5000元以上的设备还需到办公室进行备档。
(二)固定资产的捐赠
各部门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应写明捐赠单位、固定资产名称、型号、价格(如无法查得价格者,由行政保卫科会同财务科予以估价),报行政保卫科登记,然后再到办公室备档。
(三)经主管所长批准,客户因欠账而以实物顶账的资产,应由被顶账部门会同行政保卫科、财务科进行清点,予以估价,再分别由行政保卫科、财务科记账备查,办公室备档,以便加强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验收
1、参照以上三条执行。
2、凡进入固定资产账目的所购设备,购入后行政保卫科必须派人到现场对实物进行核实。如遇到产品清单与购入的实物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
(一)固定资产领用需由行政保卫科的财产保管员填写“出库单”。“出库单”必须由领用部门、行政保卫科的负责人和财产保管员签字后方可办理领用出库。
(二)“出库单”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由行政保卫科财产保管员留存,二联(保管)由行政保卫科财产保管员据以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三联(领用)由使用部门登记保存。
(三)固定资产标签。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后,由行政保卫科填写“固定资产标签”,并粘贴于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调配
(一)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各部门之间进行调配时,须经原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所领导同意后,由行政保卫科的财产保管员会同本部门财产保管员填写“固定资产调配转移单”。
(二)“固定资产调配转移单”一式四份,一联(存根)由行政保卫科财产保管员留存,二联(调配)由行政保卫科财产保管员留作调账依据,三联(调出)、四联(调入)分别由调出、调入部门据以登记“固定资产保管卡”。
(三)“固定资产托管单”一式五份,三份留委托单位(托管部门、行政保卫科、办公室各一),两份留受托单位(受托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各一)。如有变动,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及时通知各自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全所各部门的使用设备未经行政保卫科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改装。对设备造成损坏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经行政保卫科和主管所长同意后方可对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并且报行政保卫科备档,使用部门的管理员还应做好对此设备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
(一)固定资产因减损报废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注明报废原因,经行政保卫科和申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所长、所长审批。批准后,由财务科汇总上报主管部门批复。原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还须由所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给出处理意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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