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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
百色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依法行政职责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百色市商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
号 名??????? 称 发布时间 施行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4.6 2004.7.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04.8.28(重新修订) 1997.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3.15 2001.3.1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10.31 2000.10.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10.31 2000.10.31 行
政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12.10 2002.1.1 2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6.16 2001.6.16 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08.5.25 2008.8.1 部
门
规
章 1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009.2.1(重新修订) 2009.3.1 2 典当管理办法 2005.2.9 2005.4.1 3 拍卖管理办法 2004.12.2 2005.1.1 4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4.11.8 2005.1.1 5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5.27 1999.6.1 6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11.7 2006.1.1 7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3.27 2007.5.1 8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12.4 2007.1.1
三、行政执法职责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审批(共12项)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审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24号);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营企业负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2)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24号);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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