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达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台达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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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达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台达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达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本公司定名为台达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 限公司规定组织之。 第 二 条:本公司经营下列各项业务: 一、聚苯乙烯及加工品之制销。 二、「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体树脂(ABS)」之制销。 三、「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树脂(SAN)」之制销。 四、玻璃棉及其有关产品之制销。 五、塑料原料及加工品之制销。 六、E303020 噪音及振动防制工程业。 七、E801010 室内装潢业。 八、ZZ99999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第二条之一: 本公司转投资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条所定转投资总额不得超过 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有关转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决 议办理。 第二条之二:本公司因业务需要或本公司投资事业之需要,得对外背书保证, 由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之。并应依照本公司背书保证作业程 序办理之。 第 三 条: 本公司设于台北市,必要时,经董事会决议,并得在国内外各 埠设立分公司及工厂。 第 四 条: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 五 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为新台币参拾贰亿柒仟陆佰伍拾壹万捌仟伍 佰伍拾元,分为参亿贰仟柒佰陆拾伍万壹仟捌佰伍拾伍股,每 股金额新台币壹拾元。 第 六 条:本公司股票概为记名式,于呈准登记后,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 或盖章,编列号码,并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之发行登记机构签 证后发行。 第六条之一: 本公司发行新股时,得就该次发行总数合并印制股票。本公司 发行之股份亦得免印制股票。 本公司得依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换发合并股票 之请求,印制大面额股票。 第 七 条: 本公司股务处理依主管机关所颁布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 处理准则」规定办理。 第 八 条:(删除) 第 九 条:(删除) 第 十 条: 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及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或公 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 票过户。 第三章 股 东 会 第 十一 条:本公司股东会分下列两种: 一、股东常会: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 二、股东临时会,于必要时,依法召集之。 股东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之。 第 十二 条: 本公司各股东所持之股份,除依法令或章程规定有无表决权或 表决权受限制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决权。股东如因故不能出 席股东会时,股东得出具本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依公司法及主管机关公布之「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 托书规则」规定,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 十三 条: 股东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对出席代表股数另有规定外,应有代 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 数之同意行之。 第 十四 条: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开会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缺 席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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