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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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提高固定资产运营效率,防范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相关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部门及所属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固定资产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个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四条 根据中心及子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行业特点,对固定资产作如下分类: 1.通用设备类,包括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和电气设备; 2.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类,移动通信设备、电话通信及交换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等; 3.交通运输设备类,包括载重汽车、载客汽车和小汽车; 4.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入程序 第五条 科研生产和检测等所需固定资产,一般需在年度预算中提出,并报中心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购入。如特殊急需的资产购置,需使用方提出申请,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方可购入;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需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提前提出采购申请,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计划单(见附件1),经审批后,方可购置所需要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部门需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见附件2),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验收登记,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及购物发票到资产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及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上报、调整、执行监督等。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出售等审批及实物资产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资产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年度固定资产盘点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折旧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实物保管、登记造册等工作。同时,协助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上报手续;掌握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负责保管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册,确保固定资产的实物与固定资产清册的记录相符;做好每年年末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中心建立固定资产责任人制度,在固定资产清册中明确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由固定资产的直接使用人担任。 第十二条 每年年末,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通过清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账、物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和报废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调入部门应首先提出调拨申请,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下发“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见附件3),调出单位根据“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核销台账,调入单位根据“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落实管理责任人。若存放地点发生变动,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在固定资产清册上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向其他单位转让的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下要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和中心批准,50万元以上需经董事会批准,实行有偿转让,并对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收取价款。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签订合同,按规定收取资产的租赁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须经技术鉴定后,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见附件4)送交综合管理部。报废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 固定资产单位净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和中心主任审批; 2. 固定资产单位净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损失的处理 在成本中列支形成的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损失由中心承担;国拨或中心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损失由部门承担。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1. 对固定资产及其变动情况是否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2. 对固定资产维护和保管工作是否经常进行,确保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3. 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工作; 4. 是否严格执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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