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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三章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三章 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或刑诉法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或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现代刑事诉讼的特征,并对一国刑诉乃至各国刑诉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刑诉规律性认识 ,蕴涵科学、民主理理念。 1、对立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从宏观上,基本原则是派生各种刑诉法律规范的理论支点; 从微观上,具体程序的制定要体现和遵循基本原则。 2、指导各项刑诉活动的展开 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诉讼参与人如何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 如何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等 3、保障刑诉任务的实现 刑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作过程: 为完成一定“任务” 确定“原则” 具体化为制度和程序。 “任务”:控制犯罪,保障人权 基本原则是实现任务的保护性手段。 第三章 我国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基本原则的体系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国家机关行使 法、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靠群众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诉实行法律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审判公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国家机关行使(法典第3条) 首要原则,为诉讼活动提出了严密而科学的 组织保障 。 一)含义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三机关有明确的职权分工,不能包办、互相取代、相互混淆。 3、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其本质是防止滥用权力。 二)意义 1、有利于完成刑诉法的任务。 职权明确---有利于行使---顺利实现刑罚权 2、刑事职权的排他性,可避免在追究犯罪问题上发生混乱,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二、法、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典第5条 ) 一、含义 1、两院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时,在法定的范围内是独立的,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 2、法、检的办案活动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行事。 3、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是法院、检察院,而非法官或检察官,有别于西方的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 1、含义 审判权的“专属性” 法官职务行为的“独立性” 2、保障 法院组织机构独立 即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分开,自成体系,互不隶属。 法官终身制和高薪制 二)正确理解和贯彻该原则,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以下关系 1、独立行使职权与执政党的领导之关系 2、独立行使职权与权力机关的监督关系 3、独立行使职权与群众的监督关系 三、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一)该原则在刑诉中的体现 1、依靠群众发现犯罪 2、依靠群众协助调查犯罪 3、依靠群众的监督刑诉活动 二)贯彻该原则应注意 1、牢固树立群众观念。 相信其积极性、智慧,发现罪案应主动到群众中调查、收集证据。 2、方便群众参与诉讼。 3、尊重群众,尊重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注意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对办案人员思想方法和法制观念提出的 要求,对办案质量规格的要求。 一)含义 1、以事实为根据 是指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和查无实据的设 想、议论为根据 。 2、以法律为准绳 办案以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作为标准 和尺度。 3、两者的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 二)意义: 1、有利于保障其他原则的实现。 2、能够保证司法机关作到不“枉”不“纵”。 3、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五、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6条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特权。 一)含义 1、适用法律不能有特权 对于一切公民的犯罪行为,不论其身份如何,都必须依法处理,不允许给予任何人超越法律的特权。 2、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 对于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予以保护,不得以身份差别而区别对待,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1、必须公正司法。 不能以党纪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也不得 “以罚代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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