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防范-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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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建才 二○一○年八月六日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将鉴定意见书面告知患方,并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三)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选择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的解决途径。 * * 第八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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