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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认定与法律解释全书 第六章
第六章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与排污末端管理类
第一节 违反生产、销售、使用、采用、进口(引进)、转移(转让、转嫁)、运输环境管理规定类
一、生产禁止生产或不符环保规定的设备、设施或产品的违法行为
1.生产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设备
认定要件 生产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设备 违反的法律
规定条款 《大气法》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 《大气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种类 A.停业、关闭 B.改正 执法主体 A.经贸部门 B.政府
2.生产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淘汰设备
认定要件 生产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淘汰设备 违反的法律
规定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种类 A.责令改正 B.停业或关闭 执法主体 A.经贸部门 B.政府
3.生产噪声污染严重环境的淘汰设备
认定要件 生产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 违反的法律
规定条款 《噪声法》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 《噪声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种类 A.责令改正 B.责令停业、关闭 执法主体 A.政府 B.经贸部门
4.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淘汰设备
认定要件 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废淘汰设备 违反的法律
规定条款 《固废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和名录。生产者、销售量、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 《固废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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