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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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的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原则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一节 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 一、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生效、合同内容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问题的立法及实践都存在较大法律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是冲突法途径,二是实体法途径。 第二节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原则 主要内容: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统一论和分割论、主观论与客观论)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客观标志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四)合同自体法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之争 (一)统一论与分割论 (二)主观论与客观论 (一)统一论与分割论 1、统一论的内容 2、分割论的内容、适用情况 二者的关系 1、统一论 “统一论”是指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的内容及实质效力等问题)均应受同一法律支配。 简单、便捷 忽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合同多样性,缺乏针对性 2、分割论 “分割论”是指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诸如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方式、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等,应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 “分割论”主张合同准据法应是多个的,而不是单一的。 能在一定程度解决复杂的合同适用问题 传统分割注重行为与场所的机械联系,未考虑合同内在因素和争议问题的性质 分割论的主要内容 1、主张将一个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 2、主张区分合同的性质和种类,采用多个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1)商业合同和非商业合同:非商业合同是消费合同和劳务合同 (2)易于场所化的合同和不易于场所化的合同 (3)国际贸易合同和非国际贸易合同 分割论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1)巴托鲁斯: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 (2)大多数国家的观点: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约地法,合同的履行适用履行地法,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适用合同准据法 (3)现代新的分割方法建立在最密切联系或某种利益分析基础之上。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8节:与合同某个问题有关的权利义务由最重大联系的法律支配 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3、统一论与分割论的关系 分割必须适度,对联系紧密的合同不宜分割 根据意思自治进行分割,当事人必须出于善意 现代各国及国际条约对二者综合运用 (二)主观论与客观论 1、客观论:以某种固定的场所作为连接点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张 巴托鲁斯: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长期由缔约地法支配,萨维尼:适用履行地法 客观论的缺陷:与合同联系不紧密;缔结地不易确定,当事人可选择缔结地或履行地规避法律 2、主观论:主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当代发展:以主观论为主,以客观论为辅 二、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 1、客观论时期:以缔约地为主,后萨维尼主张以履行地补充 2、主观论时期:当事人意思自治 3、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4、统一实体法出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合同自体法”。 (一)意思自治原则(the Theory of Autonomy of Will) 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 1、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2、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3、意思自治在其他领域的运用:侵权、婚姻家庭、继承 1、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还是默示 大多推定管辖地或仲裁地法律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A、所选法律的性质:当事人只能选择的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B、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 2、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的强行法的限制 2、当事人选择要有合理的依据 3、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不违反公共秩序 4、在几种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限制 雇佣合同、消费合同、保险合同、不动产的合同 (1)雇佣合同:瑞士立法: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惯常完成其工作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1980欧共体罗马公约:类似规定 (2)消费合同:德国法当事人选择的结果,不得剥夺消费者习惯居所国强制性规则所赋予的保护,没有法律选择时,受消费者习惯居所地法支配。 (3)保险合同:一般适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习惯居所地法 (4)不动产的合同:对不动产的转让、租赁抵押一般适用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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