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使用过程中之资讯法财产性资讯不当使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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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使用过程中之资讯法财产性资讯不当使用

第三章 資訊使用過程中之資訊法 第一節 財產性資訊不當使用 壹、導論 貳、著作權資訊不當使用 一、民事救濟 二、刑事制裁 三、案例說明 參、商標資訊之不當使用 一、民事救濟 二、刑事制裁 三、案例說明 肆、專利資訊之不當使用 一、民事救濟 二、專利侵權的除罪化 伍、營業秘密資訊之不當使用 一、民事救濟 二、刑事制裁 第二節 個人憑證資料之不當使用 壹、 財產得利目的 貳、 妨害文書真實性目的 參、 案例說明 第一節 財產性資訊不當使用 壹、導論 由於智慧財產權法制賦予資訊財產權,使智慧財產權利人得以藉由資訊之控制,如 讓與與授權使用來進行收益。因此,欲使用此類資訊必須經由與擁有智慧財產權利人協 商,獲得其同意後才可使用,如果不依循此途徑而使用,除非構成合理使用,否則,智 慧財產性資訊之不當使用將構成智慧財產權之侵害。 另一方面,法律雖禁止對智慧財產性資訊進行不當使用,但如果從資訊商品之消費 觀點而言,資訊產品已成為交易之對象,不管是透過網路或經由傳統管道銷售資訊,消 費者在從事交易或使用資訊產品時,都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所保護。例如,軟體買賣契 約之爭議與資訊產品之安全維護,都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內有關產品責任之相關規定。 或者,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例如,軟體瑕疵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1近年來,最引起關切 的個案就是,微軟軟體產品設計上瑕疵使消費者的電腦受到病毒攻擊。此外,如果資訊 產品並非智慧財產性資訊,無法受到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來保護,則對資訊產品提供者就 只能藉由契約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何種資訊使用始構成財產性資訊之「不當使用」必須援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 法、營業秘密法與相關司法判決所規定的標準來判斷。資訊之特質在於製造成本昂貴, 但再製成本極低。因此,雖然無法完全禁絕不當使用,仍有賴法律展現公權力對資訊用 為相當程度之控制。通常而言,不當行為通常會有二種由國家機關所介入之法律責任(制 裁),包括,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刑罰)。 通常,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不當使用資訊行為也可被稱為侵權行為。如果法律 禁止之不當使用資訊行為之法律效果是刑罰,則該行為屬於犯罪。民法注重事後的損害 賠償功能,原則上有賴被害人主動提起救濟程序,刑法則強調犯罪的一般預防與個別預 防功能。一般預防功能是指刑法的制定與公布是以全國人民為對象,設下行為界線。特 別預防功能則是在發現有人逾越容許界線,則必須由國家機關主動對之追訴犯罪,無待 被害人主動發起救濟程序。2 針對不當使用資訊,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而規定刑罰效果者,被稱為智慧財產 侵權犯罪。附帶一提,電腦犯罪(computer crimes )、網路犯罪(cyber-crimes )與智慧 財產侵權犯罪(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s )這三個概念之區別。電腦犯罪是伴隨電腦而 來,網路犯罪則是網際網路蓬勃發展下的產物。電腦發展得較早,而將無數電腦相連的 網際網路則是後來才流行。可以理解,網路犯罪已經取代早期流行的用語為電腦犯罪。 從發展歷史觀察可知,電腦犯罪與電腦的發明與使用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早期的電腦 犯罪實例都是與銀行的電子資金處理系統有關,這是因為在電腦使用率不高的時代,只 有強度依賴計算的銀行有能力與必要性去購買昂貴的電腦設備,同時,也因為銀行更是 1陳君慈,《電腦軟體利用契約之類型及其目的不達之救濟》,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七十七年十一月,頁 121-125 。 2必須附帶說明者刑事告訴乃論制度。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非經被害人告訴, 檢察官不得起訴,縱予起訴,法院仍應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而,此 並非意味告訴乃論之罪檢警調人員不得主動偵查。犯罪行為一旦被實施,刑事訴訟法上之檢 察官與司法警察(官)即有偵查犯罪之職責。告訴乃論制度只是認為,某些犯罪由於有其他 更優位之利益值得保護,在刑事立法政策上認為須尊重被害人,由其決定是否要對犯罪者進 行訴追,並非謂行為人在沒有告訴前不是犯罪,或者,。訴乃論之罪非經被害人告訴,檢察 官不得進行偵查。理論上,檢察官因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開始偵查。 只是在起訴前,告訴乃論之罪,若無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即使已經有充足證據得以起訴 犯罪人,仍不得起訴。 資金集中所在。所以,過去的電腦犯罪案例都以財產犯占大多數。不過,電腦不會犯罪, 對「電腦犯罪」一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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