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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产品质量的内涵 1、产品质量——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 2、特点: 1)与产品使用价值不同。 2)因时间、地点、产品、用途不同而异。 3)主观感受与客观标准的结合。 4)适用性与安全性为共同基本质量特性。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1、内涵——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与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构成体系 1)产品质量基本法 A、内容:产品质量监督关系与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B、适用于:经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C、不适用于: 建设工程;天然物品或初级产品;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军工产品 2)配套法规 3)其他法规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一、监督体制 1、内涵——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权划分制度。 2、我国具体情形: 1)部门 2)宏观监督与违法案件查处 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检验制度 1)标准——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强制性标准 2)分类——第三方检验、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 2、标准化管理制度 1)标准制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 2)标准实施:强制性与推荐性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国际性 2)审核——颁证 3)自愿性原则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2)自愿性 5、抽查监督 3类产品:危机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业产品;反映有质量问题。 第三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质量保证义务 1、无不合理危险,符合标准; 2、使用性能具备,说明除外; 3、符合注明标准与表明质量状况 (二)质量表示义务 1、检验合格证明 2、中文标识(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3、中文说明(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含量及其他) 4、生产日期、安全期或有效期(限期使用产品) 5、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 6、包装质量要求 7、裸装食品除外规定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保持产品质量 3、质量表示义务 4、禁止性义务: A、失效、变质 B、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址、厂名、质量标志 C、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充合格 第四节 产品责任 一、内涵 1、含义——产品的经营者因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坏而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2、特点: 1)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2)前提:产品质量义务的存在 3)3类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3、民事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A、不合理危险与并符合标准 B、投入流通前的缺陷与科学上能够发现的缺陷 2)损害事实发生 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3)因果联系: 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4)据不同归责原则,主观要求不同 三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担保原则) 4、产品责任分类 1)民事责任 A、合同责任 a、责任形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或据合同约定 b、具体情形: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标准;不符合质量状况 B、产品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二、归责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1、含义——经营者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责任。 2、特点: 1)受害人无须对经营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受害人对因果关系仍承担举证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1、含义——推定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而承担责任 2、特点: 1)过错为承担责任前提 2)受害人举证责任免除: A、举证责任倒置 B、事实自证规则 (三)担保原则 1、含义——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按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追究其产品责任。 2、特点: 明示担保,而非默示担保 三、产品责任其他 1、免除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 2、诉讼时效 1)一般时效:2年 2)特殊时效:10年,安全使用期内除外 3、赔偿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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