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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集团人身伤害事故指标考核办法
焦煤集团人身伤害事故指标考核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焦煤集团各单位人身伤害事故控制指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的事故控制指标含外委施工单位)、管理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的基本规定。
2 人身伤害事故控制指标
2.1不发生死亡事故。
2.2轻、重伤事故不突破控制指标。(人身伤害事故控制指标见附件)
3 管理职责
3.1 经理是焦煤集团安全第一责任者,对焦煤集团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2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制订焦煤集团人身伤害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办法,经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3.4 安全监察局在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领导下,负责焦煤集团人身伤害事故控制指标的分解和考核。
3.5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人身伤害事故考核罚款的兑现工作。
3.6人力资源部负责设立安全考核资金管理台账,专款专用。
3.7 各单位按照焦煤集团确定的人身伤害事故控制指标制订本单位管理办法,层层分解落实。
4 工作要求
4.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及焦煤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决定,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及焦煤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决定贯穿到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之中。
4.2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指标管理方案和安全指标考核实施办法,并层层分解落实。
4.3建立完善安全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工作,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组织安全检查、分析隐患存在的原因、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
4.4按照安全资金项目计划,保证项目如期实施,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创造安全作业环境。
4.5按照上级或焦煤集团部署,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丰富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氛围。
4.6要加强对外委及协力单位的管理安全管理,将外委及协力单位的安全工作纳入焦煤集团统一管理。
4.7 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制度,掌握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动态,采取有效预控措施;建立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将本单位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以及相关预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焦煤集团安全监察局。
4.8要按照上级及焦煤集团要求与安排,深入开展职业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工作,通过持续改进,保持体系文件的合法性、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力。
4.9要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4.10 按照焦煤集团有关制度规定,应及时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误报或拖延不报。各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5考核
5.1死亡事故。
5.1.1发生死亡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奖励;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5.1.2煤矿(含基建矿井)。
行政追究:
每发生死亡1人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区队长、书记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分管副总工程师及矿职能部室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2人死亡事故或累计死亡2人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及矿职能部室负责人撤职处分;视责任轻重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或撤职处分。
经济处罚:
每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煤矿人均200元罚款。给予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2万元,责任副职每人罚1.8万元,其他副职每人罚1.6万元,责任副总工程师每人罚1万元,其他副总工程师每人罚0.6万元。
年内发生2人死亡事故或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事故煤矿人均400元罚款。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4万元;责任副职每人罚3.6万元,其他副职每人罚3.2万元,责任副总工程师每人罚2万元,其他副总工程师每人罚1.2万元。(含基建矿井)
5.1.3动力分厂
行政追究:
每发生死亡1人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作业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分厂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分厂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2人死亡事故或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分厂班子全体成员撤职处分。
经济处罚:
每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作业区人均300元罚款。
给予事故作业区作业长、书记每人罚1.5万元;分厂党政正职每人罚2万元;副职罚1.6万元。
年内发生2人死亡事故或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作业区作业长、书记每人罚3万元;分厂党政正职每人罚4万元;责任副职罚3.2万元。
5.1.4其他辅助单位
行政追究:
每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党、政领导撤职处分。
经济处罚:
每发生死亡1人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人均300元罚款。事故单位党、政领导每人罚2万元。
5.2重伤事故。
重伤事故不得突破年度控制指标。
5.2.1煤矿(含基建矿井)。
行政处罚:年度内发生2人或累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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