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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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4 年公司债券 之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 务,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 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公司债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依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 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2014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中定义的简称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 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 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 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发行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 建议作出决议; 2 、在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决定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 决定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是否委 托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当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 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是否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决议; 4 、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5、当发行人和/或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已生效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提 出补充或修订时,对是否同意该补充协议或修订协议作出决议; 6、当发生对债券所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或修改本规则; 8、法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 1、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 、发行人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可变更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发生; 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4 、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债券受托管理认为必要时; 6、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拟补充或修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但根据《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无须取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补充或修订除外; 7、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 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9 、担保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发行人追加、替换担保资产或改变 担保方式;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 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发行人应在知悉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 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或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 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时间在先者为准)以公告方式向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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