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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定位审级管辖职能定位从基层到最高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依法纠错统一实施职位定位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一上下关系刘桂明总编裁量独立从法官到合议庭法官个人从内心确信到采信行为庭审中心从合议庭到业务庭合议庭从审判庭到院内其他部门审判中心从业务部门到管理部门从院长不管案到院长要办案从独立管理到分类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变法律职业共同体彼此隔绝同行相轻的格局二内外关系刘桂明总编审级独立从下级法院到上级法院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1、 2、监督定位:审级管辖 3、职能定位:从基层到最高(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依法纠错、统一实施) 4、职位定位: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 一、上下关系 刘桂明总编 1、裁量独立(从法官到合议庭):法官个人从内心确信到采信行为。 2、庭审中心(从合议庭到业务庭):合议庭从审判庭到院内其他部门。 3、审判中心(从业务部门到管理部门):从院长不管案到院长要办案;从独立管理到分类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变法律职业共同体“彼此隔绝”、“同行相轻”的格局。 二、内外关系 刘桂明总编 4、审级独立(从下级法院到上级法院):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5、审判独立(从法院到院外):与其他党政部门及政法机关。 二、内外关系 刘桂明总编 1、从司法管辖到司法区划: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 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巡回法庭、北上广中级法院)。 2、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三、左右关系 刘桂明总编 3、从司法机关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 4、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衔接与对接。 三、左右关系 刘桂明总编 1、审判公开:流程、信息、法律文书 2、检务公开 3、社会参与 4、行政公开 四、开闭关系 刘桂明总编 1、权力与权利:从规范到保障 2、民主与民生:从立法到司法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4、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5、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 五、公私关系 刘桂明总编 1、旋转门制度: 2、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企业、私人、社团、媒体、宪法。 3、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4、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六、破立关系 刘桂明总编 5、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6、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7、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使涉法涉诉信访回归法治轨道。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8、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9、知识产权法院、巡回法庭、北上广法检机关。 10、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取消考核排名 六、破立关系 刘桂明总编 1、 1、服务网络:向西、向下、向外 2、服务领域:经济民生社会 3、服务方式:传统综合信息 七、多少关系 刘桂明总编 司法理念与工作机制、制度与司法体制 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1、“疑罪从无”;2、“证据非排”; 3、“庭审中心”;4、审核程序; 5、制约机制。 八、有无关系 刘桂明总编 1、提高收入: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身份保障、经济保障、安全保障)。 2、减少死刑: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3、地方立法: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九、加减关系 刘桂明总编 1、适当分离与统一协调:管辖与司法区划 2、分类管理与统一组织:人员分类管理 3、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 4、立法:起草、征集、委托、咨询、论证、协调、审议、表决、解释。 十、分合关系 刘桂明总编 邹碧华:“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 刘桂明总编 总编辑 刘桂明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 法治中国语景下中国律师业之变 第一、中国律师之“辩” 制度 文化 职业 身份 权利 1、从清末到北洋 1906年,首次确立律师制度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沈家本、伍廷芳 一、制度之“辩” 刘桂明总编 1、从清末到北洋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由沈家本起草的《法院编制法》,开始对律师代理、律师辩护等作出规定,在法律上确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律师”由此开始出现在中国。 后因种种原因,上述法律未能全面实施,但为民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创造了条件。 一、制度之“辩” 刘桂明总编 2、从北洋到民国 1912年9月16日,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的北京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正式建立。 1912年至1926年,北洋政府对《律师暂行章程》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初步形成了包括资格、条件、考试、甄拔、职责、义务、惩戒等内容的律师法律体系,使清末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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