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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农产品交易规则改后
湖北省鄂州市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动农产品交易制度的改革,规范农产品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鄂州市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蟠龙市场)从事农产品交易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农产品交易业务实行面对面直接交易制。农产品交易市场各行业或中介机构从事农产品交易相关的经纪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进入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标的物,其农产品权属应当清晰;标的物农产品权属关系不明确的,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农产品,不能进场交易。
第五条 农产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六条 交易地点:湖北省鄂州市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鄂东大道9#)
第七条 交易时间:全天候24小时营业
第三章 交易主体和客体
第八条 农产品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农产品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农产品交易主体不受住所、注册地、个体类别、企业类别或性质的限制。
第九条 农产品交易转让方是指在农产品交易活动中出让农产品的直接持有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十条 农产品交易受让方是指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农产品交易客体是指农产品交易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农产品等各类农产品。
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 交易范围:
国有、集体及非国有企业农产品的有偿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产品的有偿转让;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农产品的有偿转让;
企事业单位农产品的有偿转让;
农民自产农产品的有偿转让;
其他农产品的有偿转让。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
协商议价交易。协商议价方式是指农产品转让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协议后直接付款(签约)的转让方式。
招标竞价交易。招标竞价方式是指农产品转让标的经公开(书面或口头)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招标法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拍卖竞价交易。拍卖竞价方式是指农产品转让标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农产品转让。
其他方式交易。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交易暂停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停农产品交易活动。
1、转让方或受让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暂停农产品交易的;
2、出让的农产品存在权属争议的;
3、蟠龙市场管理机构认为农产品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质检、卫生等)部门或机构同意需要暂停的;
4、其他依法应当暂停农产品交易的。
第十五条 农产品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与农产品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蟠龙市场提出暂停交易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交易暂停恢复后,交易活动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 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1、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向蟠龙市场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终止农产品交易;
2、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停业、歇业)书面通知;
3、依法终止农产品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凡在蟠龙市场进行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农产品交易纠纷,当事人
可以向蟠龙市场和工商、公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
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法 则
第十九条 农产品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当利
益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农产品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蟠龙市
场和工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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