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信诚附加「宝康」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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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信诚附加「宝康」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信诚附加「宝康」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信诚[2008]080号,2008年3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宝康」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作为主合同的投保人,年龄在18至55周岁(见附录 名词释义)之间,且主合同被保险人在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之间,则您可为您本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您即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的开始 3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且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人满22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保险责任 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 名词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见附录 名词释义),我们将豁免您应缴付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我们收到关于豁免保险费的书面申请后,自下一期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应缴保险费开始豁免,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终止。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您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 除外责任 6 如果您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杀或自伤; 您、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自身的故意犯罪或拒捕; 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精神科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酒后驾驶(见附录 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附录 名词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附录 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附录 名词释义); 参加潜水(见附录 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附录 名词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附录 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见附录 名词释义)等高风险活动; 怀孕、分娩或流产;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7 因身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① 理赔申请书; ② 保险合同; ③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 法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因残疾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① 理赔申请书; ② 保险合同; ③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您与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申请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见附录 名词释义)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豁免后 8 我们豁免您的保险费后,主合同和其他附加合同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保险责任的终止 9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您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但如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时,则不可单独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附录 名词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主合同缴费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本页以下空白) 附录 名词释义 注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注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注3 残疾 本合同所指的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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