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docVIP

[法律资料]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法律资料]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   第十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

文档评论(0)

ctuorn037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